 
		冷静期内受赠人权利如何界定:平衡期待与意思自治的法律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房屋线上赠与过程中设置“冷静期”,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赠与人(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自主性。然而,这一制度的实施也直接影响到受赠人的权益——受赠人虽已获得赠与承诺,却在冷静期内面临赠与被单方撤销的风险。那么,在冷静期内,受赠人的权利应如何界定?其法律地位是“期待权”还是“既得权”?这成为家事法与财产法交叉领域的重要议题。
一、冷静期内受赠人的法律地位:仅享有“期待利益”,不享有“物权请求权”
在法律性质上,冷静期本质上是赠与合同生效前的“犹豫期”或“撤回期”。在此期间:
1.赠与合同虽已由双方在线上签署,但尚未最终成立或生效(视具体规则而定);
2.赠与人依法享有无条件撤销权;
3.受赠人尚未取得对房产的物权或强制履行请求权。
因此,受赠人在此阶段仅享有一种事实上的“期待利益”,而非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这种期待不具备对抗赠与人的效力。
二、受赠人可主张的有限权利
尽管不享有强制履行权,受赠人在冷静期内仍可主张以下几项程序性或保障性权利:
1.知情权
有权知悉冷静期的起止时间、撤销规则、后续流程;有权获知赠与人是否撤销赠与及撤销时间;办理平台或公证机构应通过短信、APP通知等方式及时告知进展。
2.异议申请权
若受赠人有证据证明赠与人系受他人胁迫、欺骗而拟撤销赠与,可向公证机构或登记机关提交异议申请;例如:提供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请求暂停撤销程序并启动调查。
3.参与回访或确认程序的权利
部分地区允许受赠人参与冷静期结束后的“二次确认”环节,作为赠与人真实意愿的佐证;
但不得干预赠与人独立判断,否则可能被视为施加压力。
4.证据保全请求权
可申请对线上签署过程的视频、电子签名记录等进行存证,以备后续争议使用。
三、受赠人期待利益的保护边界
虽然受赠人不能强制要求履行赠与,但在特定情形下,其合理信赖可受到一定保护:
1.若赠与人明确承诺且受赠人已产生重大信赖
例如:受赠人基于赠与承诺已出售自有住房、举债装修拟受赠房产等,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诚信原则,判令赠与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合理损失。
2.若赠与已完成公证或已履行主要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此时,冷静期制度若与公证效力冲突,应以公证优先,受赠人可主张合同已生效。
3.若存在“假赠与、真交易”或恶意撤销
受赠人可主张该赠与实为买卖或补偿关系,请求法院认定赠与无效或撤销撤销行为。
四、实务建议:受赠人如何自我保护?
1.优先选择公证赠与:通过公证程序固化赠与意思,排除任意撤销权;
2.保留沟通与履行证据:如赠与人承诺的录音、聊天记录、资金投入凭证等;
3.避免在冷静期内进行重大财产处置:如出售自有房、贷款装修等,以防赠与被撤销后陷入被动;
4.尊重冷静期制度:不施加压力、不代为操作,体现程序正当性,反而有助于未来主张权益。
五、未来展望:构建“双向保护”的冷静期机制
当前冷静期制度偏重保护赠与人,未来可探索更平衡的机制:
1.设立“重大信赖补偿机制”,对因合理信赖遭受损失的受赠人给予适当救济;
2.引入“第三方评估”程序,对高龄赠与人进行认知能力评估,避免“一刀切”式撤销;
3.推动立法明确“家庭内赠与期待权”的法律地位,为司法裁判提供统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