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机关是否可对“明显偏低”的赠与价格进行核定调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房地产交易和家庭财产转移中,房屋赠与因其“无偿性”或“低对价性”常被用于亲属间的产权过户。然而,随着税收征管技术的进步和反避税监管的加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浮出水面:当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时,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进行核定调整?这不仅关系到纳税义务的边界,也触及私法自治与税收公平的平衡。
一、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权的“底线”与“边界”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是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的核心依据。虽然赠与本身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一旦涉及不动产转移,便触发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从而进入税收征管范畴。因此,即使赠与是亲属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其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且无合理解释,税务机关依法有权进行核定调整。
二、契税视角:赠与价格偏低的核定实践
根据《契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屋赠与属于“以其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应依法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
若赠与双方申报的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交易价,税务机关可依据评估系统、周边成交数据等进行调整;
实务中,多地税务机关已建立“房地产交易评估系统”,自动比对申报价格与评估价,对“明显偏低”者触发人工审核或直接按评估价计税。
典型案例:某父母将名下房产以1元价格“赠与”成年子女,远低于市场价数百万元。税务机关认定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最终按评估价核定计税基础,要求补缴契税。
三、个人所得税:受赠方是否需缴税?
目前,我国对直系亲属间无偿赠与房产,受赠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但若赠与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仍可能介入审查;
目的在于防止“假赠与、真交易”:即通过“赠与”形式规避交易环节的个人所得税;
若税务机关怀疑存在隐性对价或利益输送,可启动反避税调查,甚至将赠与视为“视同销售”处理。
四、正当理由的认定:哪些“低价”可被接受?
并非所有“价格偏低”都会被调整。税务机关在核定中会考虑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常见情形包括:
1.直系亲属间赠与: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基于家庭情感与财产传承,价格偏低具有合理性;
2.特殊情形下的低价:如房屋为老旧房产、存在产权瑕疵、受赠人承担大额债务等;
3.有合法证明文件:如公证文书、家庭协议、医疗或赡养承诺等,能证明低价的合理性。
但需注意:“亲情”不能成为无限压低价格的“避税盾牌”。若价格与市场价差距过大,仍可能被核定调整。
五、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1.如实申报,避免“形式赠与”:以赠与之名行买卖之实,存在被认定为偷逃税的风险;
2.保留合理依据:如家庭协议、公证文书、资金往来记录等,以证明低价的正当性;
3.提前咨询税务机关:在办理赠与前,可申请税收裁定或咨询,明确计税方式;
4.考虑公证与评估:通过第三方机构出具房屋评估报告或办理赠与公证,增强合法性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