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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性质认定: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房产作为最重要的家庭财产之一,常常成为夫妻间赠与的重要标的。例如,一方将个人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双方通过协议将共有房产份额进行调整。然而,这类赠与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如何认定——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是否必须完成过户才生效?赠与方能否在过户前反悔?这些问题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广泛讨论,也直接影响着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

一、基本概念辨析: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在探讨夫妻间房产赠与前,需明确两个基础法律概念: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双方达成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典型如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传统观点认为,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赠与人可在财产转移前撤销赠与。但《民法典》对此作出了重要调整,尤其在夫妻间赠与问题上,司法实践趋于精细化。

二、夫妻间房产赠与的特殊性

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间的赠与,其具有以下特征:

1.身份依附性:赠与行为往往基于婚姻关系、家庭稳定、情感信任等非纯粹经济动因;

2.对价隐含性:虽为“无偿”赠与,但可能隐含了对方在家庭中的付出(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牺牲职业发展等);

3.公共政策考量:法律倾向于保护婚姻稳定,避免一方利用财产优势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因此,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共识:夫妻间房产赠与不宜简单适用一般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规则。

三、司法倾向:夫妻间房产赠与应认定为诺成合同

近年来依据来自《民法典》第658条的但书规定多地法院认为,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和家庭伦理基础,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范畴,应参照该条款精神处理。

典型案例支持:某案中,丈夫书面承诺将名下房产赠与妻子,后反悔未过户。法院判决:赠与合同已成立,妻子有权要求办理过户。另案中,夫妻签订《财产约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虽未公证,法院仍认定有效,支持变更登记。

、实务建议:如何保障夫妻间赠与效力?

为避免纠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或财产约定书,明确房产归属、赠与意思、不可撤销条款;

2.优先办理公证,增强证据效力,彻底排除撤销权;

3.尽快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实现物权变动,避免“一房二主”风险;

4.保留沟通记录,如聊天、录音等,以备争议时证明真实意愿;

5.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家庭情况设计合法、稳妥的财产安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