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年人赠与房产给意定监护人:有效还是“交易型监护”?如何防范风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老年人选择通过意定监护制度安排晚年生活。一些老年人在与无血缘关系的朋友或专业机构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同时,约定将其房产赠与监护人。这种“监护+赠与”的安排看似双赢——老人获得照护,监护人获得回报。然而,这类协议极易引发法律争议:赠与是否有效?是否构成“交易型监护”而被认定无效?如何防止监护人利用优势地位侵害老人权益?
一、法律基础:意定监护与赠与合同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为意定监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赠与合同作为《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只要符合自愿、真实、合法的形式要件,即具法律效力。因此,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意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并约定房产赠与,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
二、核心争议:是否构成“交易型监护”而无效?
尽管形式合法,但此类安排常被质疑为“以监护权换取财产”,即“交易型监护”。这种质疑并非空穴来风,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1.违反公序良俗
若赠与明显与监护职责挂钩,且对价不对等(如仅因担任监护人即获得价值百万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变相买卖监护权,违背监护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违反公序良俗,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合同无效。
2.涉嫌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
老年人在年老体弱、孤独无助时,可能在情感依赖或心理压力下签署协议,若监护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诱导或施压,可能构成“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受赠人可被主张撤销合同。
3.赠与与监护职责混淆
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非“换取报酬”。若将赠与作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前提,可能扭曲监护关系的公益性。
三、防范风险:如何合法合规地安排“监护+赠与”?
为避免纠纷、保障老年人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区分“监护职责”与“财产赠与”
监护协议应聚焦于照护内容、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权限等;
赠与合同应单独签署,并明确赠与是出于情感、信任或回报,而非“购买监护服务”。
2.设置“附义务赠与”或“附条件生效”条款
可约定:“本赠与在监护人实际履行监护职责满X年后生效”;或:“若监护人未尽职责、虐待、侵占财产,赠与自动撤销”。
3.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
指定监督人(如信任的亲友、律师)监督监护人履职;定期提交照护报告、财务报表;授权监督人查阅账户、探访老人。
4.办理公证并留存证据
所有协议建议公证,并录制签署过程视频;保留老人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评估报告;保存监护服务记录、医疗记录、沟通记录等。
5.考虑“生前赠与+身后继承”结合模式
可先将部分财产赠与监护人作为回报;主要房产通过遗嘱安排,在老人去世后由监护人继承,降低“生前转移”的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