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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或同居期间房产赠与:分手后能否撤销?是附条件赠与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恋爱或同居关系中,一方为表达爱意或为未来婚姻做准备,常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在房产证上加名。然而,当感情破裂、婚约未成,赠与方往往希望收回房产。此时,这种赠与是否可撤销?是否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这不仅是情感纠葛,更是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核心判断: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决定赠与性质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关键在于判断赠与行为是否具有“缔结婚姻”的明确目的。若能证明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则可能被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分手即条件未成就,赠与可撤销。

下列属于“附条件赠与”的情形:1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明确意向;2赠与时提及“为结婚准备”“将来结婚用”等;3房产价值巨大,明显超出日常情感表达范畴;4恋爱时间较短,赠与发生在婚前筹备阶段。

此时,赠与的“条件”是结婚。若条件未成就(未登记结婚),赠与合同视为自始未生效,受赠人占有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下列属于“无条件赠与”的情形:1赠与时明确表示“纯粹表达爱意”“不附加任何条件”;2双方长期同居,财产混同,赠与是感情发展的自然结果;3有书面赠与合同或公证,明确为无条件赠与。

二、房产加名:是否等于“赠与完成”?能否撤销?

房产加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产权的变更登记,通常意味着赠与已履行完毕。但是否可撤销,仍需结合目的判断:

1.若加名是以结婚为前提:

未结婚即分手,赠与目的落空;赠与方可主张为“附条件赠与”,请求撤销并恢复产权。

2.若加名是出于共同生活、信任或感情维系:

无明确结婚承诺或时间表;法院可能认定为无条件赠与,产权按登记份额共有,分手后按共有财产分割。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赠与或分割产权时,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例如:

赠与时间:临近婚期的赠与更易被认定为附条件;

出资情况:一方全款出资vs.双方共同出资;

恋爱时长与同居情况:长期共同生活可能弱化“结婚条件”;

是否有子女或共同债务;

受赠方是否对家庭有实质贡献(如照顾老人、抚养子女、共同经营);

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

四、法律后果:撤销后如何处理?

若法院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且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返还房产或对应折价款;已发生的税费、装修等支出,可作为合理费用在分割时考量。

若赠与不可撤销,则按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共同共有:参照贡献、生活需要、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分割;按份共有:原则上按登记份额分割。

五、实务建议:如何规避风险?

1.明确约定赠与性质:

若为结婚准备,建议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若未结婚,赠与无效”;可约定“附解除条件”,增强法律保障。

2.避免轻易加名:

加名即可能构成产权转移,事后追回难度大;可考虑“共同出资购房”或“签订居住权协议”替代加名。

3.保留证据:

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购房合同、承诺书等,证明赠与目的。

4.咨询专业律师:

大额房产处置涉及法律、税务、情感多重维度,建议在赠与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