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了赠与合同后,在房产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是否可以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夫妻之间无偿转移房产等情况屡见不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后,若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突然反悔,不再愿意履行赠与义务,这种情况是否合法?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一般原则: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意味着,只要房产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过户,所有权仍归属于赠与人,其原则上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即使已经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
例如,张三与儿子签订赠与合同,承诺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其子,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张三因家庭矛盾改变主意,决定不再赠与,他有权依法撤销该赠与行为,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赠与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毕竟赠与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允许赠与人在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反悔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例外情形:以下两类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尽管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在过户前反悔,但法律也设定了明确的例外,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与社会公共利益: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一旦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即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公证程序意味着双方已郑重确认赠与意愿,具有公示和证明效力,法律因此限制其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此类赠与涉及公共利益或特定道德责任,如企业承诺向灾区捐赠房产用于安置灾民,或个人承诺将房屋赠与残疾人作为生活保障。此类合同一旦成立,即不得任意撤销,以防止赠与人出尔反尔,损害社会诚信。
三、特殊情形下的“法定撤销权”:即使过户后也可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过户登记之后,赠与人也并非完全丧失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若出现以下情形,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承诺赡养、不得出售房产等)。
此类撤销权不因是否公证或是否完成过户而消灭,体现了法律对赠与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四、实务建议:如何规避风险?
1.对受赠人而言:
尽早推动办理过户登记,确保产权转移;若暂无法过户,建议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以锁定赠与效力;保留赠与人承诺的相关证据(如录音、书面文件等),以防其随意反悔。
2.对赠与人而言:
在签订赠与合同前应慎重考虑,避免轻率承诺;若担心未来变故,可在合同中设定撤销条件或附义务条款;若确需反悔,应在未过户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