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的房产,配偶一方是否有权单独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作为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其归属与处置往往牵动着夫妻双方的核心利益。当一方在婚后接受房产赠与,该房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配偶能否单独处理?这些问题不仅涉及情感与信任,更关乎法律权利的界定。
一、赠与房产的性质: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明确例外: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只归一方所有”,则该房产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例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且明确表示“仅赠与其子女”,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第三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写明“此房产仅赠与XXX一人,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并完成产权登记,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若无明确约定,即便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配偶能否单独处理赠与的房产?
这取决于房产的法律性质:
1.若为受赠方个人财产
该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配偶一方有权单独决定是否赠与、出售或处置该房产,无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因为其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个人财产,符合物权处分的基本原则。
2.若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房产是通过赠与获得,只要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即视为共同财产。此时,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处分重大财产,包括赠与他人。
擅自赠与的法律后果:未经配偶同意将共有房产赠与他人,该行为一般无效。原权利人(即未同意的一方)有权主张追回房产。
例外情形——善意取得:若受赠人(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完成产权登记,则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构成“善意取得”,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此时,无法追回房产,但受害方可向擅自处分方主张损害赔偿。
三、实务建议:如何避免纠纷?
1.明确赠与意图: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清晰写明“该房产仅赠与XXX个人,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并建议进行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2.共同决策重大事项:即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涉及出售、赠与等重大处分行为,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共同参与,避免单方面行动引发家庭矛盾与法律风险。
3.保留书面证据:对于财产约定、赠与协议、出资凭证等重要文件,应妥善保存,以备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