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已另有宅基地受限分得老宅产权,可主张继承房屋折价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老宅为村民夫妻婚内翻建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母亲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引发子女间继承纠纷。长女早年已获批本村另一处宅基地建房居住,另行分户生活。次子持有分家协议主张老宅归其所有,但协议存在笔迹、签署形式瑕疵,且未征得长女同意,真实性与效力未被法院采信。诉讼期间,次子擅自拆除老宅旧房并翻建新房,其余子女自愿将继承份额归次子所有。法院结合一户一宅政策,驳回长女分房诉求,酌情判令次子支付房屋继承折价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农村宅基地严格适用一户一宅规则,已享有其他宅基地的继承人无权再分得老宅房屋产权,但可依法继承原房屋对应的财产折价款。老宅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对应的房屋份额属于合法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案涉分家协议存在形式缺陷、欠缺全体家庭成员合意,不具备合法效力,不能作为确权依据。
长女虽为法定继承人,但因已另行取得宅基地,受农村土地政策限制,无法重复取得老宅宅基地及房屋物权。但宅基地上原有房屋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权益,次子诉讼期间拆除旧房翻建新房,实际占有全部遗产利益,应当向其他继承人补偿对应折价款。本案兼顾土地政策强制性与遗产继承公平原则,明确了宅基地继承中资格区分与财产权益保护的裁判边界。
三、法条依据
1. 遗产继承启动与法定继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遗产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不得继承,但地上房屋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可继承遗产。
3. 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4. 法定继承均分与酌情补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
5.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取得其他宅基地的村民,不再享有本村老宅宅基地分配资格。
6. 民事权益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继承人的房屋财产折价权益依法应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