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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日出具房屋赠与承诺合法有效,受赠人可诉请办理过户登记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当日,男方亲笔出具书面赠与承诺,自愿将涉案婚内购置房屋无偿赠与女方及子女所有,并承诺永不变更。后续男方取得涉案房屋完整产权证书,但长期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涉案房屋一直由女方、子女实际占有使用。因男方曾长期失联,房屋权属始终未完成变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赠与义务、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庭审中,男方完全认可赠与事实,同意配合过户,女方亦自愿将自身所持房屋份额全部赠与子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民事主体自愿出具的房屋赠与书面承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赠与人负有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生效,不以即时过户、交付财产为生效前提。男方作为房屋合法产权人,离婚时自愿处分自有房产,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动产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赠与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依约履行协助过户的合同义务。同时,权利人有权自主处分自身合法财产份额,本案中女方当庭自愿将自有房屋份额赠与子女,属于合法有效的权利处分行为。法院据此判令房屋归子女单独所有,明确了合法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则,维护了民事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法条依据

1. 民事合同效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赠与合同法定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 不动产赠与登记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5.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双方对赠与事实无争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