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单方擅自赠与夫妻共同房产、亲属恶意串通,赠与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由老宅拆迁置换所得,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属于典型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未征得配偶真实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次女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整套房产无偿赠与对方并完成过户登记。配偶因文化程度低、不识字,在被隐瞒、未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相关证明,事后报警维权并多次否认同意赠与。长子知晓后诉至法院,主张父女二人恶意串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确认赠与无效、恢复房屋原始登记,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夫妻共同房产单方无权擅自处分,近亲属间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签字完成赠与过户,构成恶意串通,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重大房产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单独处置。涉案房产虽登记单方名下,但不改变夫妻共同共有的权属性质。

次女作为家庭成员,明知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母亲不知情、未真实表意的情况下完成赠与过户,主观存在恶意,客观损害配偶合法财产权益,符合恶意串通无效情形。合同无效后过户登记自始不发生合法效力,受赠方负有返还财产、恢复权属登记的义务。本案明确了家事房产处分的合意原则与亲属间交易的善意审查标准,有效遏制家庭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三、法条依据

1.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平等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恶意串通民事行为无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4.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