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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自愿放弃房屋份额有效、无权处分房产适用部分有效规则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老年夫妻婚内购置的共同房产,登记于男方名下。女方去世后,其名下房屋份额发生法定继承,家庭成员未及时分割遗产。男方生前与幼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整套房屋赠与幼子并完成过户登记。长子此前已签署书面协议自愿放弃房屋继承份额,已故次子之子享有代位继承权。两原告先后起诉确认赠与无效、分割遗产未果后,提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法院认定男方赠与行为构成部分无权处分,结合放弃继承协议、代位继承规则,最终确认各方合法房屋共有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共有房产无权处分适用“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原则,家庭成员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合法有效,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应物权份额。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去世后,房屋份额转化为全体继承人共有状态,单方无权整体处分。长子签署放弃产权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自此丧失房屋共有资格。

男方仅对自身合法享有的房屋份额具备处分权限,擅自赠与全部房屋的行为,对自有份额部分有效,对其他继承人的共有份额部分无效。已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不受后续赠与行为影响。本案厘清了家事房产无权处分的效力边界,区分个人份额与共有份额处分效力,兼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定继承权利,统一了家庭共有房产确权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 物权确认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 不动产真实权利归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遗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4. 代位继承法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 自愿放弃民事权利效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自愿放弃房屋份额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6. 无权处分行为效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家事审判规则,无权处分不影响行为人自有份额处分的效力,仅侵害他人共有份额部分无效。

7.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