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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先行处理借名买房及赠与合同争议 直接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男方当事人系母子关系,男方与女方当事人为夫妻。涉案房屋早年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三人共同居住使用。后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涉案房屋无偿过户登记至女方单独名下。双方后续提起离婚诉讼,未处理涉案房产。原告主张因自身购房资格受限,借儿子名义全款购房,其系房屋实际权利人,儿子擅自过户赠与行为无效,诉请确认房屋全部物权归自己所有。经法院释明需先行处理合同争议后,原告仍坚持物权确认之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房屋权属存在多重合同争议的,需先行通过合同之诉厘清效力,不得直接提起物权确认诉讼。本案房屋先后涉及两层法律关系,即原告与儿子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儿子与儿媳之间的房屋赠与关系。物权归属认定必须以前述合同效力、权利归属认定为前提,属于典型的先合同后物权的审理顺序。原告经法院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思路、不先行解决合同纠纷,其物权确认请求缺乏裁判基础,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救济需以基础权利关系清晰为前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权属存在合同争议未厘清的,暂不具备物权确认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但真实权利状态需先行通过基础合同纠纷诉讼予以查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或诉讼路径不当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