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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产生分歧 双方合意解除协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系叔侄亲属关系,长辈无配偶、无子女,为保障晚年生活,与晚辈亲属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由晚辈承担长辈日常赡养、就医照料及养老送终义务,待长辈离世后,其名下宅院房屋赠与晚辈。协议履行多年后,长辈认为晚辈未尽充分赡养义务,日常照料缺位,无法满足养老需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庭审中,晚辈当庭同意解除协议,并表示就多年扶养付出的补偿问题另行主张权利。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遗赠扶养协议基于双方自愿签订,在双方均合意解除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确认协议解除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的双务合同,依赖双方信任关系维系。本案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矛盾、信任基础破裂,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双方当庭就解除协议达成一致,系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法院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协议解除。同时当事人可就扶养期间的付出、费用补偿另行诉讼维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双方当庭合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符合合同协商解除的法定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合意解除协议,属于合法行使处分权的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根据履行情况主张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