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赠与合法有效 非合同相对方无权干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赠与人通过离婚诉讼取得涉案农村宅院房屋完整产权,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享有房屋合法处分权。赠与人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亲属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无偿赠与涉案北房三间,明确房屋使用、翻建、拆迁权益归属,第三方知情并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当日,赠与人交付房屋及权属证件,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续因乡村改造事宜,赠与人子女以生活困难为由阻拦施工、索要高额补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享有房屋使用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农村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自愿赠与,不违反宅基地流转政策,赠与协议合法有效;非合同当事人、非本村集体成员无权干涉赠与行为、主张补偿。案涉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且完成实际交付。受赠人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属于合法的村内房屋流转,未侵害集体及他人权益。阻拦方既非房屋权利人、合同相对方,亦无本村集体成员资格,其索要补偿、阻挠使用的诉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财产交付后,赠与行为依法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有使用权,本村成员间的农村房屋赠与流转,符合法定流转规则,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案涉赠与协议完全符合有效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外第三人无权干涉合同履行、主张合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