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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抗辩赠与举证不足 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再婚夫妻二人出售婚内共有房产取得售房款后,分两次向男方亲生子女转账共计271万元。夫妻双方主张该款项系子女因经营所需向其借款,因亲属关系未出具借条,子女收款后拒不归还,遂诉至法院主张还本付息。子女抗辩涉案款项并非借款,系祖辈及父亲的赠与款项,款项源自早年拆迁安置权益,并非借贷性质,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赠与凭证佐证其主张。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规则及亲属交易习惯,对本案借贷关系予以审查认定。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亲属间无借条的转账纠纷中,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即可初步成立借贷关系,被告主张系赠与的,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证明标准,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后果。本案原告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被告仅凭拆迁协议不足以证实存在赠与合意,抗辩理由不成立。双方未约定借期利息及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催告还款,逾期后可依法主张LPR标准的逾期利息,法院以起诉状送达之日作为逾期起算节点,符合民间借贷裁判规则。

三、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赠与、还款等其他债务的,被告需举证证明,举证不能的,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逾期未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利息的,出借人不得主张借期利息;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LPR主张逾期利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高于普通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