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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未生效 婚内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一套限价商品房,婚内办理按揭贷款,登记于女方名下。双方因女方婚内过错协议离婚,约定案涉房屋赠与婚生子女,剩余贷款由二人共同偿还。后续子女书面自愿放弃接受房屋赠与,案涉房屋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状态。双方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男方诉至法院,主张女方存在婚内过错应当少分财产,请求房屋归己方所有并按比例支付折价款,同时要求女方腾退房屋。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对子女的房产赠与,子女明确放弃接受赠与的,赠与条款不生效,房产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存在婚内过错的,法院可酌定过错方少分财产。案涉房产及贷款均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还贷行为不单独构成单方增值贡献。法院结合女方婚内过错事实,调整财产分割比例为男方六成、女方四成,同时综合房屋限价属性抵扣土地收益金、剩余贷款后核算折价款,兼顾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明确放弃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权属维持原有状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案涉房屋婚内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未成就时按法定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