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房资格为由主张虚假离婚欺诈 举证不足驳回重分财产请求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婚后购置涉案房产,婚内共同还贷,后双方协商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二人办理协议离婚并备案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被告个人所有,各自债务自行承担。离婚后原告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及财产分割约定是被告以获取购房指标、后续复婚为由欺诈诱导其签署,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产、由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被告不予认可,辩称离婚及财产约定系双方真实合意,不存在欺诈情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当事人主张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提交充分证据佐证,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后果。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离婚协议并完成离婚登记、房屋过户,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原告仅凭聊天、录音佐证虚假离婚、欺诈情形,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推翻备案离婚协议效力。且双方早已终止购房计划,原告主张的事由与客观事实、生活常理不符,故法院驳回其重新分割财产的诉求。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主张欺诈撤销民事行为,需举证证明欺诈事实真实存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撤销、重新分割的,法院审理后未发现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