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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权利人共同赠与农村宅院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协议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房屋经多份生效民事调解书分割,由多名当事人分别取得对应房间的独立所有权。多名房屋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赠与人,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赠人签订《赠与协议书》,自愿将各自名下所有的涉案宅院房屋整体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自愿接受赠与。协议签订后,房屋已实际交付受赠人占有使用。后受赠人为明确协议法律效力,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全体赠与人对原告诉请均无异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农村房屋分属多名权利人,全体权利人共同自愿赠与,受让方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涉案房屋经司法文书确权,各赠与人系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及恶意串通情形。同时受赠人为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农村房屋受让主体资格,未违反宅基地及农村房屋流转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法定情形,依法应当认定有效。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合意,合法成立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各方权利人自愿赠与、受赠人自愿接受,符合赠与合同法定构成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赠与行为完全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

4.国家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相关规定:农村房屋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本案受赠人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涉案赠与流转行为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