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主张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举证不足依法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全款出资向开发商购置涉案房产。后续男方与第三方共同向开发商出具更名声明,将未办证的涉案房屋变更至第三方名下,第三方与开发商重新签订购房契约,自行缴纳税费并完成产权登记。双方离婚后,女方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无权擅自赠与第三方、第三方未支付购房款为由,起诉确认更名声明无效,要求第三方返还房产并配合过户。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原告举证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当事人主张民事行为无效,需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无充分证据佐证无权处分、无偿赠与事实的,诉求不予支持。涉案房屋虽为夫妻婚内出资购置,但男方与第三方已完成房产更名、重新签约、完税登记全套流程,第三方持有购房发票原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原告主张双方系无偿赠与、第三方未支付对价,仅为单方推测,无法推翻房屋登记的公示效力,也无法排除双方存在真实交易的可能。同时男方所述房产系他人担保、遭人欺诈的事实,无有效证据佐证,故其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无充分相反证据不得随意推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需具备法定情形,不得主观推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配偶主张一方对外处分财产无效,需举证证明处分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无偿转让、损害夫妻共同权益等法定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