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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赠与 合同依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姑侄亲属关系,双方均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作为案涉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早年自愿将院内多间房屋无偿赠与原告,并完成房屋实际交付。后双方补签书面赠与合同,明确房屋及对应宅基地权益一并赠与原告。原告接收房屋后实际居住使用,并自行新建部分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诉请无异议,法院结合农村房地一体原则及主体身份要件,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农村房屋赠与合同效力,以受赠人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核心判定标准,同村成员间自愿赠与房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依附性,仅限本村村民享有,非本村成员无法取得宅基地相关权益。本案双方均为同村集体成员,赠与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违法违规情形,且房屋已实际交付、长期履行。该判决明确了农村房屋赠与的适格主体范围,维护了农村不动产交易及赠与行为的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合意,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权益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