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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赠与子女因违约无法履行 婚内出资款应予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内共同出资购置一套在建商品房,支付部分房屋首付款。双方协议离婚时书面约定,案涉房屋无偿赠与婚生子女,剩余房贷由男方自行偿还。离婚后,男方未按约定还贷,恶意断供引发金融借款纠纷,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强制执行,赠与子女的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原告遂起诉,主张分割婚内共同购房出资,要求被告返还一半婚内出资款项。被告抗辩房屋系其个人财产、款项为个人借款支付,拒绝返还,双方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离婚协议中夫妻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具有整体性约束力,因一方违约导致赠与目的无法实现的,赠与约定实质解除,婚内共同出资财产应依法分割返还。离婚协议系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处分的整体合意,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男方恶意断供致使房屋被执行、无法过户赠与子女,属于根本违约,过错完全在男方。在赠与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房屋财产状态回归离婚未分割状态,婚内共同出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主张对半分割、返还出资款,符合公平原则与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男方违约导致赠与目的落空,对应财产约定不再履行,应恢复财产分割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