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未成年人财产 赠与行为依法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原告因拆迁安置取得涉案房屋的单独所有权,由其生父担任法定监护人。监护期间,监护人在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擅自以未成年人名义挂失房产证、签署房屋赠与协议,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无偿过户至自己名下,还私自为房屋设立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监护人病逝后,未成年人起诉主张确认案涉赠与协议无效。本案被告对原告诉请无异议,法院结合监护职责法律规定,认定监护人处分行为违法,依法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绝对限制性规则,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直接归于无效。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负有专属保护义务,处分财产必须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唯一前提,不存在任何自主处分、变相侵占的权利。本案中监护人将被监护人房产赠与自身、设立抵押,完全损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未使被监护人获得任何利益,明显违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该判决严格恪守未成年人财产特殊保护原则,杜绝监护人利用身份便利侵害弱势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情形。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监护人恶意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涉案赠与协议因违反监护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