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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主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撤销赠与 举证不足依法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年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将两套自有房产无偿赠与婚生子女,并完成产权过户、补签赠与协议,该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双方离婚多年后,赠与人以自身年迈残疾、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受赠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赠与协议、返还涉案房屋。受赠子女抗辩老人具备生活保障、自身已提供居住条件,且老人无实质证据证明未尽赡养义务。法院审理后,因原告举证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赠与人依据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主张撤销赠与,需承担完整举证责任,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撤销赠与诉求不予支持。合法有效的赠与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需严格满足法定要件。本案中,原告仅举证自身身体状况,未举证子女存在拒不赡养、拒不支付赡养费用、遗弃虐待等法定情形,且子女持续为老人提供房屋居住保障,老人生活困难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法院以举证规则裁判,充分维护既定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行使撤销赠与权利,需举证证明法定撤销事由真实存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反悔、撤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赠与行为虽发生在前,撤销规则适用现行民法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