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擅自赠与夫妻共有房产构成恶意串通,赠与合同依法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长辈夫妻婚内购置的共同财产,登记于男方名下。配偶在世期间,男方独自与己方子女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该子女并完成过户登记。夫妻二人相继离世后,其余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以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无权单方处分为由,诉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被告抗辩赠与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家庭成员早已达成分配合意且已作出补偿,但其举证无法证实配偶知情并追认赠与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单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追认擅自整体赠与他人,受让方明知财产存在共有权益仍接受赠与的,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赠与合同依法无效。涉案房屋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分权,单方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产份额。
本案被告与赠与人系近亲属,明知房屋存在配偶共有份额,却无充分证据证明配偶知情、同意或事后追认赠与行为,主观存在恶意,客观侵害了配偶及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同时,早年遗嘱、家庭内部补偿、口头合意等内容,属于继承法律关系范畴,与赠与合同效力认定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合同无效的认定,被告可另行通过继承纠纷主张权利。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