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诉选择债权救济后再诉确认赠与无效,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涉案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需限期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男方恶意将房屋无偿赠与近亲属并完成过户,女方随即起诉维权,诉讼中主动放弃物权过户主张,选择要求男方赔偿房屋对应价值损失,该诉求经一、二审生效判决予以支持。后续女方因男方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无法足额实现,再次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赠近亲属对未清偿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当事人在前诉中已自主选择债权损害赔偿的救济路径,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再次起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主张民事行为无效的,符合重复起诉法定要件,法院不予支持;普通债权无特殊法定情形,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赔偿请求权可择一行使,原告在前诉中主动放弃物权返还诉求、认可折价赔偿的救济方式,生效判决已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终局处理。本次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与前诉完全一致,诉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效力,属于典型的重复起诉。同时,涉案债权系债务人个人债务,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无约定及法定依据,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承担清偿责任。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