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期间无偿转让夫妻房产减损偿债能力,债权人成功撤销财产处分行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民间借贷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真实有效,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经查,债务人在负债存续期间,通过婚内赠与、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将自有核心房产无偿转移至配偶名下,大幅减损自身偿债财产。债务人及配偶抗辩房产过户存在债务代偿、子女抚养、财产置换等合理对价,但未能提交离婚协议佐证,且其主张的对价均不成立。债权人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依法撤销涉案房产转让行为并判令恢复登记、承担维权律师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未清偿时,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减损自身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无有效证据佐证合理交易对价的,法院直接认定无偿处分行为违法。
夫妻婚内债务、后续抚养支出、夫妻内部债务分担,均不能作为债务人对外无偿转移房产的合法对价。当事人拒不提交离婚协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债权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属于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而保全保险费并非诉讼保全唯一担保方式,不属于法定必要支出,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本案明确了负债期间夫妻财产恶意转移的司法认定标准,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