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赠与合同有效未过户,不发生物权变动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兄弟,此前经生效判决确认涉案院落北房三间由二人共同共有。后续为危房翻建审批便利,被告自愿与原告签订赠与合同,将自身享有的房屋二分之一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原告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受赠主体资格。后双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并判令整栋房屋归其单独所有。法院审理认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因涉案房屋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物权未发生变动,依法驳回原告直接确权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房屋赠与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互独立,适格主体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未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得直接确认房屋权属归受赠人所有。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流转严格限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原告主体适格,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法情形,依法成立并生效。
根据物权区分原则,合同有效不代表物权变动完成。不动产所有权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有赠与协议、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物权不发生转移。原告可依据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待完成登记后,方可取得完整房屋所有权,其直接起诉确认物权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