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长期实际占有使用形成高度盖然性,房屋权属可依法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宅院最初为祖辈宅基地,祖辈去世后由其子女夫妻承接使用。该家庭长子早年接受父母赠与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后续独自出资在地块上建设、翻建房屋,长期实际占有、管理并使用涉案宅院,相关水电设施均登记在其名下。多年后,其余兄弟以建房出资、长子已过继无继承资格为由,主张涉案房屋归二人共有,并反诉确认权属。长子之子因翻建房屋遭阻拦诉至法院,主张依据父辈赠与及自建事实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其余家庭成员均对该权属归属无异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房屋权属争议中,无直接产权登记佐证时,法院可依据长期占有使用、设施登记、日常管控等事实,以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实际建造人及真实权利人;主张权利一方无举证的,承担败诉后果。本案被告主张出资建房、享有权属,但未提交任何出资、建房参与凭证,仅有口头陈述,不足以推翻原告方长期占有使用的客观事实。

同时,涉案房屋由原告父亲自建而成,不属于祖辈遗产范畴,他人以继承资格、赡养付出为由主张权属无法律依据。家庭成员内部一致认可权属归原告所有,法院尊重家庭真实财产处置意愿,依法确认物权归属,驳回无依据的反诉请求。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合法建造、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人,有权主张物权确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自建房屋可依法取得对应物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可结合日常经验法则,采信高度盖然性的事实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