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有权处分自有房产,子女赡养出资不构成房屋共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年夫妻为方便养老居住,购置一套住宅,部分购房资金由四名子女均等出资,剩余房款由老人自行承担,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老人曾出具书面证明,约定二人离世后房屋由四名子女均分。后老人生前因病处置房屋,委托其中一名子女代办卖房手续,取得售房款。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后,其余三名子女主张案涉房屋系子女共同出资、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全部售房款。经办卖房手续的子女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分割售房款的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子女为赡养父母出资协助购房,无明确共有约定、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出资性质认定为赡养帮扶,不构成房屋共有;父母生前有权自主处分自有房产,生前处分行为优先于死后分配承诺。案涉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子女出资属于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偿帮扶行为,不能据此取得房屋共有权。
老人出具的死后均分房屋证明,本质属于对身后财产的预先安排,并非确认子女共有权属。父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生前出售房屋、处置房款的行为合法有效,直接导致死后分配的财产标的灭失,子女无权再主张分割已由父母生前处分的售房款,法院裁判符合物权公示及所有权处分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权属归父母单独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父母生前处置自有房屋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为父母购房出资,无特殊约定的,应认定为赡养帮扶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法证明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