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后实施相反处分行为可撤回遗嘱,多份遗嘱以最后有效遗嘱为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产,双方早年共同设立公证遗嘱,约定案涉房屋全部份额由女儿单独继承。后续男方另行自书遗嘱,变更房产及存款继承主体,指定由儿子、孙女继承,并擅自将名下房屋份额赠与孙女并办理过户。经另案诉讼,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男方此前公证遗嘱因后续相反处分行为视为撤回。父母相继离世后,女儿起诉要求按公证遗嘱继承全部房产、分割存款、抚恤金及房屋租金,法院结合先后两份遗嘱效力、赡养情况及现存遗产范围依法裁判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遗嘱人订立遗嘱后,通过赠与、出售等行为处分遗嘱财产的,视为以事实行为撤回原有遗嘱内容,前后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本案中,母亲所立公证遗嘱无后续变更、撤回行为,其房屋份额依法由女儿继承;父亲后续设立自书遗嘱且实施赠与处分,已实质撤回在先公证遗嘱,其房屋份额按后续自书遗嘱由儿子继承。
同时,遗产分割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现存合法财产为限,生前已消耗、处置完毕的存款,无剩余财产可供分割。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法院参照亲属生活依附、丧葬付出情况酌情分配。赡养义务举证需以客观证据佐证,单方证人证言无其他佐证的,不足以作为多分、少分遗产的依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生前已处分、消耗完毕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范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