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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法有效,权属可依法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早年自愿签订农村房屋买卖草契,由原告出资购买被告名下村内宅基地房屋,契约经村委会见证盖章,交易真实合法。原告当场付清购房全款,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并自行原址翻建房屋。后原告因户口迁移需要,需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房屋权属。被告以交易时口头约定户口留存为由提出抗辩,另有案外人主张房屋存在赠与情形。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契约有效、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交易流程完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户口留存、户口迁移相关争议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行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理范围,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物权权属认定。

本案中,涉案房屋交易经村委会见证备案,原告足额支付对价、长期实际占有并翻建房屋,交易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及案外人无有效证据佐证赠与约定、特殊口头限制条款,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明确了同村村民房屋买卖的有效性,区分了民事物权确认与行政户籍管理的职权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房屋及宅基地流转,法律未作禁止性限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