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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集体成员间房屋份额赠与有效,捺印确认代签行为合法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西侧北房两间经生效判决确认,由两名被告各自继承取得十分之一产权份额,剩余大部分份额由原告继承。原、被告均为涉案村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被告三方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二被告一致同意将各自持有的房屋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其中一名被告因不会写字,由亲属代为签字、本人捺印确认,双方约定赠与不得撤销。协议签订后,双方无履约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判令对应房屋份额归其使用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份额赠与,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捺印确认的代签行为,可认定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农村房屋赠与效力核心审查标准为主体身份,本案受赠人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不存在宅基地流转禁止性瑕疵。

二被告对自身继承所得的房屋份额享有合法处分权,自愿无偿赠与原告,庭审中全程认可赠与事实与协议效力,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无效情形。因涉案房屋未完备建设审批手续,法院仅确认房屋居住使用权,不否定行政机关后续确权、整改职权,兼顾了民事意思自治与行政监管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法赠与行为应予确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按指印、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人捺印即视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相反证据推翻合意行为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