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不致合同无效,无恶意串通赠与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由原有宅基地拆迁安置、优惠购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在未告知男方的情况下,与二人之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对方并完成过户登记。男方知情后,主张该赠与系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恢复房屋登记。庭审中女方称系事后反悔欲收回房屋,其子提交过户现场视频,证实男方全程在场、知情案涉赠与事宜。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现行法律明确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不必然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无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恶意串通需双方主观存在勾结害人的故意,本案过户时男方在场知情,不存在隐瞒、串通情形,不满足合同无效法定要件。
同时,合同效力与物权归属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即便处分行为侵害夫妻一方财产权益,仅产生内部追偿权利,不能对外否定已成立并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效力。当事人事后反悔、单方不愿履行的意愿,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不能推翻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及过户结果。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成立并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的,不适用本条无效规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合同无效事实未能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