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通谋虚伪外观行为无效、隐藏赠与行为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夫妻二人婚内共同财产,登记于男方名下。夫妻二人晚年因子女赡养情况,自愿订立遗嘱,约定案涉房屋由己方儿子继承。为规避过户税费,父子二人协商以低价存量房买卖的虚假形式,完成房屋过户,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后母亲病逝,父亲后续订立多份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变更财产处置意愿。双方子女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此前法院已判决案涉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儿子起诉,请求确认双方隐藏的房屋赠与法律关系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民事通谋虚伪行为适用内外区分原则,表面虚假交易行为无效,隐藏的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独立判定,符合生效要件的依法有效。当事人为避税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实质,买卖合同因意思表示虚假无效,但赠与合意系产权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及违法违规情形,合法有效。
产权人事后变更财产处置意愿、订立新协议,无法否定此前已成立并达成合意的赠与法律关系效力。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权处分、恶意串通损害权益,无充分证据佐证,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本案明确了阴阳房屋交易中隐藏真实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认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法赠与行为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