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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抚养事实不成立继子女继承权、录像遗嘱欠缺形式要件无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再婚夫妻婚后购置房产、车辆,女方亲属大额出资为女方单方赠与,对应房屋份额属女方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离世后,各方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男方婚生子在继母再婚时已在校就读,未形成长期抚养教育事实,诉讼中主张尽赡养义务、享有继子女继承权。女方亲生女儿出示死者生前咨询律师的沟通视频,主张构成有效录像遗嘱。法院认定视频欠缺法定见证要件,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同时对房产、车辆、存款、抚恤金及生前债务逐一划分份额、折价款与给付责任。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继子女能否继承继母遗产,以是否形成长期抚养教育关系为核心标准;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满足双见证、全程留痕、实名注期的法定形式要件,欠缺任一要件则遗嘱无效;亲属大额购房出资明确单方赠与意图的,可析出配偶个人财产份额。本案中男方婚生子未成年期间主要在校寄宿,未接受继母长期抚养,即便成年后尽赡养照料义务,亦不溯及成立法定继子女继承资格。

死者生前处分房产的沟通视频,无两名以上适格见证人全程见证、未在视频中实名留痕并标注日期,不符合录像遗嘱生效规则,依法按无遗嘱法定继承处理。法院精准区分单方赠与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比例,结合遗产效用、实际使用情况分配不动产与车辆权属,兼顾债务清偿、抚恤金合理分割,实现权责对等、公平分割。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扶养事实的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及年月日,欠缺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或遗产分割时独立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继承事实、扶养事实、遗嘱效力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