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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书面赡养义务约定、未达到拒不赡养程度,赠与撤销诉求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年残疾夫妻因拆迁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后与子女口头约定以名义买卖、零对价方式将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主张赠与附带赡养义务。过户后子女收取房屋租金,对老人的日常照料、探望频次减少,老人遂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子女辩称并非拒不赡养,因疫情、工作、家庭矛盾等客观原因导致照料减少,且愿意继续履行赡养、返还租金。第三人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家庭分家析产所得,并非无偿赠与。法院审理认定无有效证据证明附义务赠与约定,且子女未达到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情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内容需明确、具体、可举证,无书面约定、无双方合意佐证的,无法认定附义务赠与关系成立;法定撤销赠与需达到“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严重程度,单纯照料减少、沟通不足不构成法定撤销事由。本案双方仅存在口头沟通,无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赡养义务范围、标准及违约责任,无法认定案涉赠与为附义务赠与。

同时,子女始终未拒绝赡养老人,存在客观合理事由导致照料频次下降,且持续表达赡养意愿、诉讼中主动履行部分赡养行为,未达到法定可撤销的严重过错程度。法院严格把握赠与撤销的法定门槛,区分日常赡养瑕疵与拒不履行义务的本质差异,既依法维护财产赠与效力,也明确子女持续性赡养的道德与法律责任,指引家庭恪守敬老赡养义务。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无偿性、无对价是赠与合同核心特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赠与需具备明确约定,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应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适用需以受赠人拒不履行、严重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法定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不因财产赠与与否而免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