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安置指标权益独立,未出资不影响安置房份额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因山区迁移及棚改政策取得安置资格,五名家庭成员共同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口,按人均标准享有定向安置购房面积,整体认购两套定向安置房。其中一名家庭成员作为合法被安置人,依法享有对应安置面积权益。其余家庭成员实际支付全部购房、维修、装修等款项,主张原告已放弃房屋权利、未出资无权享有份额。双方协商未果引发分家析产纠纷。法院认定安置人口权益基于政策资格取得,不因未出资而灭失,确认原告享有对应安置面积,因房屋无产权证书,驳回折价补偿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安置人均享有的购房面积指标属于独立的政策性财产权益,专属被安置个人所有,不因本人未出资购房、装修而丧失份额权益;无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自愿放弃安置权益的,法院依法确权保护。安置房面积分配依据拆迁政策与安置人口资格核定,并非单纯依据出资贡献,政策性安置权益区别于普通共有财产出资分割规则。
被告方以全额出资、实际居住为由否定原告份额,无法律依据。同时,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具备市场评估及折价分割条件,故法院仅确认面积份额,驳回折价补偿诉求。当事人若对购房出资、装修费用存在争议,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有效厘清了安置资格权益与后续出资债务的法律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共有权人依法享有对应财产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政策性安置份额依安置政策及人口资格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权利放弃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佐证,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动产,不影响法院基于共有事实对份额进行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