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自愿签署赠与协议、权属清晰且各方合意,依法认定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早年亲属间完成农村宅院买卖交易,后续涉案宅院纳入棚改拆迁范围,依据拆迁政策确定三名家庭成员为合法被安置人,取得两套定向安置房,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家庭成员之间经充分协商,夫妻二人自愿将其中一套安置房屋无偿赠与晚辈亲属,全体利害关系家庭成员均知情并签字同意,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愿。房屋早已完成交付、入住使用,相关购房、装修费用亦由受赠方亲属出资。受赠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全部当事人庭审中均无异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夫妻对婚内取得的共有安置房屋享有完整处分权,在全体利害关系家庭成员一致同意、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家庭内部无偿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案涉房屋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因拆迁安置取得,属于典型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依法具备合法处分资格。
本次赠与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全体利害关系人均签字确认,彻底消除家庭权属争议风险。同时协议已实际履行,房屋完成交付与居住,权利状态稳定。法院通过判决明确,家庭内部赠与合同效力审查以意思自治、合法合规为核心,充分尊重家庭成员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维护家庭财产处置的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有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