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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价买卖形式变相过户房产,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登记在高龄老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人生前共同订立遗嘱,确定名下房产由三名孙辈平均分配。老人丈夫先行离世后,在世老人为提前处置遗产、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与其中一名孙辈签订低价房屋买卖合同,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且未实际收取购房款项。老人去世后,老人之女以该交易侵害自身法定继承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房屋原有登记状态。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买卖合意,属于通谋虚伪交易行为。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当事人为规避政策、变相处置遗产,以虚假低价买卖为名完成房屋过户,无真实交易合意、无实际对价支付的,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无效。本案中,涉案房屋交易价格显著偏离市场价格,买受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支付购房款,结合亲属陈述及交易背景,可证实双方真实目的并非房屋买卖,而是借买卖形式变相完成遗产过户。

民事交易应以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虚假通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因房屋原权利人已去世,恢复原登记的客观条件已不具备,故法院仅确认合同无效,驳回恢复登记的诉求。该案明确了亲属间变相过户房产的司法认定标准,厘清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效力,维护遗产继承秩序与民事交易诚信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不予支持返还主张,依据实际情况处理后续事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