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法定继承: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再婚配偶婚后购置两套房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其曾将一套房屋以虚假买卖、实质赠与方式过户给婚生女,后经生效判决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案涉房屋后续被司法拍卖,产生对应拍卖款项。被继承人晚年患病生活无法自理,主要由两名婚生女照料赡养、操办后事,再婚配偶因自身身体原因照料较少。被继承人离世后,再婚配偶诉请分割两套房产产权、房屋拍卖款及逝者丧葬费、抚恤金。法院结合赡养付出差异,区分两处遗产分配规则,作出差异化分割判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时,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可多分遗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再按照赡养贡献差异分配逝者个人遗产,抚恤金、丧葬费参照遗产规则公平分配。案涉两套房产均为婚内共同财产,过户赠与无效后,房产及对应拍卖款均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两名婚生女长期照料患病被继承人、承担丧葬事宜,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享有多分遗产的权利,法院在房屋拍卖款分割中对其予以倾斜照顾。同时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已在大额款项中对尽责继承人多分,故另一套房产按均等份额分割。丧葬费、抚恤金扣除实际支出后,由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未实际发生的丧葬费用不予提前处置,兼顾公平与公序良俗。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本案虚假买卖、实质赠与的过户行为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析出配偶专属份额,再分割逝者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