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资为婚外第三方购房、登记对方名下,无直接赠与事实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长期存续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曾与婚外第三方存在同居关系并生育子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大额出资为婚外第三方购置商业房产。该房产由婚外第三方自行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房屋产权最终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后续长期对外出租产生稳定收益。夫妻二人后期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未涉及案涉房产。配偶知晓该婚内出资购房事宜后,以男方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侵害自身共有权益为由,诉请返还房屋、过户产权并分割历年租金收益,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夫妻一方婚内擅自出资为婚外第三方购房,但若房屋由第三方自行签约购买、产权登记于第三方名下,无直接书面赠与合意与赠与合同的,无法认定存在房屋赠与行为,配偶主张赠与无效、返还房屋及租金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婚内单方无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因违背公序良俗、侵害配偶财产权益,法律上确属无效行为。
但本案关键在于法律事实认定差异,案涉房屋产权取得基础是第三方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而非夫妻一方的赠与行为。男方的出资行为不等同于房屋赠与,原告坚持以赠与合同无效作为唯一诉讼依据,却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房屋赠与合意,诉讼基础事实不成立。法院严格区分“出资垫付”与“物权赠与”的法律边界,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同时释明原告可变更法律关系,另行主张返还婚内不当出资款项维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行为需以双方赠与合意为成立前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行为无效的认定,需以存在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基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侵害配偶权益的,配偶有权依法维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