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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与锁定单方个人财产,合法公证遗嘱优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婚后取得福利公有住房,后子女与父亲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完成房屋过户,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后续子女夫妇又通过公证赠与合同,将房屋无偿赠与父亲个人所有,明确排除配偶共有权利,房屋最终登记为父亲单独所有。父亲生前订立合法公证遗嘱,指定该房屋由长期贴身赡养、照料自己的幼子单独继承。父母相继离世后,其余子女主张房屋含母亲遗产份额,要求法定分割,各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此前房屋买卖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婚内公证赠与明确排除配偶共有权的房产,依法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遗产;形式完备、意思真实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可完全处分个人财产。案涉房屋历经多次权属流转,最终通过公证赠与锁定为父亲个人独有财产,彻底剥离母亲共有份额,父亲享有完整独立处分权。

结合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幼子全程赡养陪护的客观事实,可推定母亲对房屋赠与、过户及遗嘱处分事宜知情且无异议,其余子女主张分割母亲遗产份额无事实依据。公证遗嘱程序规范、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瑕疵,应当优先适用遗嘱继承。法院结合另案生效裁判结果,尊重被继承人真实遗愿,最终确认房屋归遗嘱指定继承人单独所有。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仅针对被继承人个人合法遗产启动继承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独有合法遗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继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的公证遗嘱具备完整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