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弃养老人未尽赡养义务,合法遗赠扶养协议优先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独居老人早年离异,四名子女均成年,多名子女书面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相关权利,且长期未尽赡养照料义务。老人晚年无人照料,由无亲属关系的案外人全程陪护,承担就医、日常起居等全部养老事宜。双方自愿在公证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案外人承担老人生养死葬义务,老人身故后将自有房屋赠与对方。老人晚年再次手写遗嘱,再次确认房屋赠与意愿。案外人全程履行扶养义务,独立办理老人丧葬事宜,事后诉请确认房屋权属,部分子女当庭放弃权利,其余子女未提出有效抗辩。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子女拒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老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公证遗赠扶养协议意思真实、形式合法,扶养人完全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依法优先取得遗赠房屋所有权,子女无权主张继承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顺位优先于普通遗嘱与法定继承,是老有所养的重要法律保障。本案中,老人子女书面弃权且长期弃养,未履行赡养义务,丧失对应遗产继承基础。
涉案公证遗赠扶养协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后续手写遗嘱再次补强赠与意思,证据链条完整。扶养人多年悉心照料老人、办理丧葬事宜,完整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权利。法院据此否定子女继承主张,直接确认房屋归扶养人所有,充分尊重老人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彰显权利义务对等的民法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高效力顺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亦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义务的,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在遗产继承中可依法丧失或减少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