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翻建出资+家庭成员赠与合意,农村房屋依法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院落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早年房屋老旧失修,由夫妻二人全额出资翻建。母亲去世后,父亲及全部子女共同签署书面赠与协议,一致同意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出资翻建的子女夫妻,村委会干部作为见证人参与见证,协议签署流程规范。后家庭内部产生权属争议,残疾子女以自身存在智力残疾、协议并非真实意思、农村房屋禁止赠与为由,主张赠与无效并拒绝确权。原告遂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夫妻共同所有,并自愿为父亲保留居住权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家庭成员全体合意签署的农村房屋赠与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房屋实际出资翻建事实,法院可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归受赠人所有。农村宅基地上合法房屋属于村民合法财产,权利人有权通过赠与方式处分房屋权属,并非绝对禁止赠与。

本案赠与协议由全部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并有村委会见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被告虽主张自身存在智力残疾、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签署协议时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抗辩理由不成立。同时原告实际出资翻建房屋,是房屋价值的实际贡献者,结合有效赠与合意,依法享有完整房屋所有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法院有权依据事实与合法证据确认不动产权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法成立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家庭成员有权合意处分自有农村合法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