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独享全部遗产处分权,附赡养居住义务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院落房产登记在已故案外人名下,其离世后无子女、无父母在世,仅有配偶为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完整取得涉案房屋全部产权及处分权利。此前院落内部分房屋已通过确权归原告所有,后续老人与己方孙辈签订《赠与协议》,将剩余房屋无偿赠与孙辈,同时约定受赠人需承担老人终身赡养义务、保障老人终身居住权益。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原告长期照料老人生活。为明确产权归属,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赠与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当庭予以认可。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被继承人无父母、子女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时,配偶独立继承全部遗产并享有完整处分权;附带赡养、居住义务的农村房屋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遗产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父母,本案被继承人无其他近亲属,配偶依法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具备独立赠与处分资格。
案涉赠与协议并非无偿单纯赠与,而是附带终身赡养、居住保障义务的附条件赠与,权利义务对等,不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受赠人已实际履行赡养照料义务,协议内容真实、履行完备,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法院确认协议有效,既尊重产权人财产处分自由,也维护了老有所养的家庭伦理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附义务赠与合法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无子女、父母的,由配偶独立继承全部遗产,享有完整财产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