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赠与未完成过户登记,赠与人事实行使任意撤销权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案外自然人与原告签订《房屋权益转让书》,自愿将自有房屋全部权益无偿转让给原告,后续又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全力配合房屋过户、转让等相关手续。该自然人签订协议时房屋尚处于产权纠纷阶段,待纠纷办结、顺利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直至离世前始终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该自然人无配偶、子女,其母亲为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人履行赠与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抗辩赠与人以实际行为撤销赠与,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普通无偿不动产赠与,未经公证、未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生前拒不配合过户的消极事实行为,可直接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力,继承人无需承接赠与义务。赠与合同具备无偿性、单务性特征,法律为平衡双方权益,赋予赠与人在物权转移前的无理由任意撤销权。
本案中,双方虽达成赠与合意且出具书面承诺,但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核心要件,未过户则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在具备过户条件后长期拒不办理手续,属于以事实行为撤销赠与,该行为合法有效。赠与撤销后,赠与关系归于消灭,原告无权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请,明确了不动产赠与的生效与撤销司法认定标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普通无偿房产赠与未经公证、无公益道德义务属性,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动产未完成过户登记,物权未发生转移,赠与未实际履行完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仅凭赠与协议及承诺无法完成房屋权属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