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缺失无效,依据赡养付出比例分配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晚年离世,遗留回迁房合同权益、银行存款、集体股权及房屋租金等遗产,其共育有四名法定继承人,另有一名遗赠第三人。部分继承人提交临终打印遗嘱,主张房屋遗赠第三人、存款归特定继承人所有。经查,该遗嘱存在代签署名、见证人未全程见证、关键信息空白、签章不规范等多处瑕疵,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被认定为无效。法院结合各方赡养事实,认定两名继承人长期贴身照料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其余继承人赡养付出较少,最终按照赡养贡献比例对全部遗产进行差异化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打印遗嘱欠缺全程见证、规范签章、完整注期等法定形式要件,且订立流程存疑的,依法认定无效;遗嘱无效后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以赡养付出多少作为遗产多分、少分的核心裁判依据。打印遗嘱属于严格要式民事行为,法律对订立流程、见证要求、签署规范有强制性规定,任一要件缺失即导致遗嘱无效,不能依据当事人口头遗愿处分遗产。
同时,法定继承并非绝对均等分配。本案中,两名继承人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就医陪护及日常照料义务,尽到主要赡养责任,依法可多分遗产;其余继承人赡养付出有限,酌情少分。法院结合赡养事实、遗产占有情况,精准划分各方继承份额,既否定瑕疵遗嘱效力,又兼顾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契合遗产继承的立法本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案合同权益、存款、股权、租金收益均属于合法遗产范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欠缺要件的遗嘱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