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自有拆迁安置房生前赠与有效,继承人负有协助过户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婚后承租公房,配偶去世后变更为个人承租人,后续通过棚户区改造取得定向拆迁安置房,房屋产权单独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其独有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与长子自愿签订《无偿赠与协议》,明确将案涉安置房无偿赠与长子,双方签字捺印,系真实意思表示,长子亦明确接受赠与并着手办理过户事宜。被继承人离世后,次子作为法定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房屋过户。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确认房屋权属并要求继承人协助过户,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个人单独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自主订立无偿赠与协议;赠与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不因赠与人死亡而失效,法定继承人负有配合受赠人办理产权过户的附随义务。案涉房屋来源清晰,拆迁安置权益专属被继承人个人,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或案外人共有情形,被继承人具备完整处分权限。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合意达成即成立生效,物权未完成过户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任意撤销权仅归赠与人本人,其死亡后继承人无权撤销已成立的合法赠与。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需承接遗产对应的附随义务,应当配合受赠人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无效或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登记,继承人需协助履行过户附随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可自主处分个人合法房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