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几经回转归个人独有,合法公证遗嘱优先适用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妇育有四名子女,二老先后离世,遗留一套单位公有住房。涉案房屋先由父亲过户至小子女名下,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实为亲属赠与。后续小子女夫妇又通过公证赠与方式,将房屋重新赠与父亲,并明确约定房屋归父亲个人单独所有、排除配偶共有权,房屋产权亦完成变更登记。此后父亲订立公证遗嘱,确定案涉房屋由长期贴身赡养、照料二老的小子女单独继承。其他子女对此存有异议,主张房屋含母亲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双方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经公证明确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内赠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由权利人单独通过遗嘱处分;真实合法的公证遗嘱具备完整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案涉房屋经多次赠与回转,最终以公证形式确认归被继承人个人独有,彻底剥离配偶共有权利,不属于夫妻共同遗产。结合家庭成员居住、赡养照料事实,可认定母亲对房屋赠与、过户及遗嘱处分事宜知情且无异议。
同时,此前相关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无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继承人所立公证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其他子女主张分割母亲遗产份额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按照公证遗嘱确定权属归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针对个人合法遗产可依法启动继承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房屋经公证赠与归被继承人个人独有,属于其合法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依法办理,程序规范、意思表示真实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