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赠与未完成过户登记,赠与人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案外自然人曾与原告签订《房屋权益转让书》,自愿将自有房产全部权益无条件转让给原告,后续又出具书面承诺,确认持续履行房屋赠与过户义务。该自然人在房屋权属诉讼终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始终未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因病意外离世。被告作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接赠与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抗辩涉案赠与存在不合理性,且赠与人未过户的行为属于行使赠与任意撤销权。法院最终认定涉案赠与未完成权属转移,赠与已实际撤销,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普通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完成产权过户登记、不属于公证赠与及公益赠与范畴的前提下,赠与人享有法定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生前未配合过户的消极行为,可视为事实撤销赠与,其继承人无需承接赠与过户义务。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诺成性,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仅有赠与合意与书面承诺,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本案中,赠与人虽多次作出赠与意思表示,但直至离世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未完成财产权利转移,符合任意撤销权行使条件。同时,赠与任意撤销权专属赠与人本人,无需明示撤销,未履行过户义务的消极行为即可产生撤销效力,继承人无需继续履行已被撤销的赠与义务。本案明确了普通房产赠与的生效边界,厘清了赠与承诺与物权变动的法律区别。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普通无偿房产赠与未经公证、不属于公益道德义务赠与,均可适用任意撤销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动产赠与未完成过户登记,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未实际履行完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仅凭赠与协议无法完成房屋权属变更。